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录
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7500
贷:银行存款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3750
贷:银行存款3750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一、取得土地尚未开发或已开发但项目未开始销售
从合同 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项目建成并开始销售
1、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泳池、道路、小区绿化用地等,下同)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业主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可
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2、如果公共设施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可售单元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 ÷12
3、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各月应税土地面积×税率)
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录应该怎么做?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核算,具体的二级科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也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对方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