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属于政府补助,但是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计抵减当年四项服务销售额不达标的影响
如纳税人设立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上述原则判定后符合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2019年结束后,对该纳税人的销售额进行测算,结果显示,该纳税人2019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
在此情况下,该纳税人2019年享受的加计抵减优惠是否需要补税和滞纳金?
按39号公告的规定,不需要补税,也无需缴纳滞纳金。2019年该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不达标,意味着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若2020年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又满足了要求,则该纳税人也不能追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而只能在2021年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界定
实务操作时,纳税人取得了进项税抵扣凭证,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呢?实务操作时,只需把不可抵扣的情形排除,剩下的就属于可抵扣情形。
不可抵扣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抵扣的特殊规定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无论该进项税是否属于上述“不可抵扣的一般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形。
若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只要纳税人取得的可抵扣凭证未用于上述用途,均可正常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吗?小编给大家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不符合不征收税收入的条件的话还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有些进项税额是可以的抵扣的,有些是不可以抵扣的,大家一定要分清楚,不懂的小伙伴可以看看小编上文整理的资料,相信就会豁然开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