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已抄报的发票怎么作废
发票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发票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未认证发票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发票怎么作废?
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
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
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
4、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本月已抄报的发票怎么作废?一般情况下,发票如果跨月了就不可以作废了,只能进行红冲处理.但是如果是没有跨月,已经抄报了的话,也是不能作废的,要开具红字发票来进行红冲的.大家明白了吗?上文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